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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3********,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唐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钟山县**镇**村**旁,于2020年6月5日下午,将价值100元的2小管毒品海洛因卖给陈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上午,将价值100元的2小管海洛因、100元的美沙酮卖给陈某某。

2020年6月8日,唐某某被民警查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37小管,净重共计1.966克;经鉴定:从唐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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