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二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于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6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小区西区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冰毒约1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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