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组,2014年12月5日犯故意毁坏财务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在2020年9月份,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在道县江南华府小区对面的菜市场贩卖4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陈某甲;

(2)、2020年9月20日凌晨,唐某甲在道县爱莲桥北岸贩卖300元冰毒给陈某乙;

(3)、2020年9月23日15时许,唐某甲在吸毒人员廖某某借来的湘******黑色大众车上贩卖500元冰毒给廖某某、蒋某某,随后,唐某甲与廖某某、蒋某某三人将车停在道县玉谭学校前面的路边和鸟梨树村的路边共同吸食了冰毒;

(4)、2020年9月25日14时许,唐某甲在道县民政局附近贩卖500元冰毒给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照片、判决书复印件、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廖某某、蒋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及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