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3时,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盐井坝6905厂大门左边篮球场车库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明某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唐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以及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3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3.45克),从明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4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扣押、指认、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