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12年6月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和敲诈勒索于2017年8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向他人低价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高价将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韦某某、黄某某、黄某乙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唐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景轩宾馆附近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韦某某,得款200元。又于2020年1月6日19时许,在相同地点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给韦某某,得款198元。
2、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唐某某在田东县商都附近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吸毒人员黄某某,得款200元。又于次日23时许,在田东县“菲比金座”酒吧附近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得款200元。又于2020年1月4日15时许,在田东县“名仕酒吧”附近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得款200元。
3、2020年1月5日0时许,唐某某在田东县芒果大道附近贩卖1粒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乙,得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4年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珊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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