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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西区*栋*楼楼梯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现行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8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涉案人民币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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