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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镇**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4时许,吸毒人员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好在龙南市江湾一品旁的翼龙围附近交易,被告人唐某某在收取了蔡某某600元现金后,准备将交易物品交给蔡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计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云

检察官助理:黄珊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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