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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水果店员工,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广阳小区“胖子辣味馆”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同月29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相同的地点,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周某某。次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相同的地点,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的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并与郑某某一起在吸食了该毒品。同月30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相同的地点,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并与郑某某一起在吸食了该毒品。次月2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相同的地点,以5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5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并与郑某某一起在吸食了该毒品。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2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情节严重,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2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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