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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经我院批准被磐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号ruge****(昵称“莫名”)向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贩卖淫秽视频,获利2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卖给胡某某的210个视频中有197个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03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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