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天,被告人张某甲(已起诉)伙同王某甲(已起诉)、潘某某(已起诉)、庄某某(已起诉)在沭阳县**街道**小区**期**街**鞋店三楼,开设赌局15天,累计抽头渔利18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局开设期间负责抽头打水,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毛某某、仲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张某甲、王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张某甲(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庄某某(已起诉)等人聚众赌博,仍然在赌局上帮助抽头打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王某甲、庄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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