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塔吊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同年1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于12月14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生活、工作期间,长期使用手机登录“王者荣耀”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将赌博所得用于生活开支、挥霍。经统计,唐某某在该网站累计下注总额为人民币16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羁押唐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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