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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9年8月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唐**在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西村228号家中大门门楼下,与其朋友董**等十余人喝酒,后被告人唐**无故往其家门口的双李公路上扔啤酒瓶,其对门邻居被害人张**等人前往唐**处询问,双方发生冲突,相互推搡撕扯,被告人唐**向被害人张**脸上打了一拳,后被害人张**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其生前与他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为冠心病猝死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检察员:赵娜娜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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