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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未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号。因涉嫌过失至人死亡罪,于20196 21 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20 日11时35分许, 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沪AFC****牌照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汇丰商贸广场内行驶寻找停车位时,至8栋由南向北行驶在左转弯时,将在该拐角玩耍的被害人汪某某(女,2015年3月22日生)碾压,汪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某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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