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2011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宁海县长街高速五标段施工区域,驾驶浙B0****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驶入龙山村附近隧道,因未注意前方路况并采取措施不及时,车辆左侧与隧道内行人施某甲发生碰撞,致施某甲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调解书、监控截图、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从业资格证等;
2、证人胡某某、施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报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国祥
检察官助理:王婉萤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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