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湖南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楼。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岳麓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6********,湖南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单元**。1999年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及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劳教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号,现住**家园**栋**单元**室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云南省云溪市元江县公安局在对快递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一申通快递包裹藏有疑似毒品冰毒物,包裹是从云南发往长沙市芙蓉区**公馆,该公安局将该包裹封存还原后,继续投递,并将该线索告知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与“福别”(身份不详)约好,由唐某某帮“福别”取包裹,取到后会有人找唐某某拿走。同时,二人约好事成之后“福别”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报酬给唐某某。为了方便联系,“福别”要唐某某留下联系电话,唐某某把的唐**(未到案)的电话给了“福别”。“福别”要唐某某的取的包裹正是云南发现的藏有疑似毒品冰毒物的包裹。
2020年8月8日19时许,快递员方某某接到该包裹的订单后,公安民警找到他,请方某某协助抓捕嫌疑人。方某某拨打唐**的电话,通知到芙蓉区**路**阁**酒店门口取包裹。当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拿着唐**的电话和罗某乘车到达该酒店旁边,由民警伪装的快递员将该包裹递给唐某某,当时罗某拦了一辆的士在旁边等候,当唐某某双手抱着包裹步行至的士车后门处,正欲将包裹放在的士车上乘车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唐某某收取的申通快递包裹中的一黑一红两个手提化妆箱内查获两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重分别净重204.29克、205.13克,共计409.42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被告人罗某、周某甲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6日,在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家园**栋**单元**室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室家中,周某甲向被告人罗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微信转账500元给罗某。罗某到湘阴找一姓伍的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约0.7克的毒品冰毒和半粒麻古,并微信支付500元给该男子。罗某拿到毒品后又回到**家园**栋**单元**室的周某甲家中,从周某甲家阳台去到了隔壁**办公室,在**室大厅内,罗某和周某甲把毒品吸食完。
2020年5月20日下午,周某甲在****家园**栋**单元**室家中容留罗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8月5日,周某甲在****家园**栋**单元**室家中容留罗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被告人罗某被抓后,供述了周某甲多次在其家中容留罗某吸毒的事实,民警于2020年8月9日1时许,在**家园**栋**单元**室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室将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指认照片、毒品称重照片、快递包裹及快递单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罗某、周某甲的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检查、扣押、称量、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方某某、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6.被告人唐某某、罗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罗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罗某、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12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罗某、周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移送《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