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2020年3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被告人唐某某的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称量后重33.196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1245号检验报告鉴定:从被告人唐某某住处查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在其中两包30.61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一包2.58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在被告人唐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时还查获了枪支一把(钢珠弹98发,射钉弹85发),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9]39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依法查扣的唐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状物1支经认定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8张)、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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