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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农民,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房**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申云,云南若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5201810046591。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受雇他人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东风牌商务车,从德宏州芒市运送缅甸籍人员至昆明,当行驶至杭瑞高速路**服务区时,被龙陵县公安局**边境检查站查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无合法有效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7名缅甸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场盘问检查、现场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有关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缅籍人员前往中国内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属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磊

检 察 员:尤 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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