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唐某某接到以前认识的一个叫范某某的越南人的电话,叫唐某某开车送他们三个越南人去云南与广西交界处,他们要去那里帮人砍树,送到后由老板支付二千钱车费,经双方协商后,2020年6月20日5时唐某某从家中开车到麻栗坡县**乡**加油站接范德明及另外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周某某五个越南人,同日6时唐某某在麻栗坡县**乡**加油站接到在此等候的范某某等六名越南人后,唐某某就开车拉着范某某等六名越南人途径麻栗坡县**乡、西畴县**乡到达西畴县**镇后上文山,从文山上高速公路往广西方向走,到**县**镇下高速公路在**镇休息至晚上21时许,唐某某又开车拉着范某某等六名越南人走二级路往广西方向走,于同日23时许走到**县城中医院路段被开展夜查的**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商务车一辆、五十元面额人民币四十张,共计2000元、蓝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指定案件管辖决定书、移送清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入所健康检查表、传唤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尿液检查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比对记录、唐某某车辆轨迹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范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周某某六名越南人是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和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中国的,其还将六人从中国边境带至中国云南省**县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4联、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 五十元面额人民币四十张,共计2000元,涉案款现存于西畴县人民检察院单位银行账户,待法院判决后上缴;车牌号为云A833LL的商务车现暂存于西畴县公安局,只随案移送车辆钥匙;蓝色VIV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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