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镇**组**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下,雇佣工人姚某某在甘州区滨河新区**小区D20-101二楼扩建L型屋顶施工,因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姚某某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装修承诺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小区D20-101家庭装修工程7.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石某、张某某、付某某、续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其名下甘肃迪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非法组织建筑施工作业,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新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平凉市**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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