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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区**村委**号(祁东县**道**庄**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吴丽香烟批发”的人,两人在微信联系好后,被告人唐某某从其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假烟用于销售,其中黄芙蓉王购买价格是100元-110元每条,精白沙是67元-68元每条,利群是85元每条购买,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销售香烟资质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假烟分别销售给过水坪镇的吕某某、风石堰镇的刘某甲,谋取利润。至案发时,共计销售假烟价值人民币139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烟草局移送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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