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宁乡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未查验核对货源提供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下,购进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在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粤民兴路17号自己经营的“**保健用品店”门店内对外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2019年6月17日,经群众举报,宁乡市公安局将正在门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被告人唐某某查获,经现场搜查扣押伟哥VIAGRA、共30粒;蚁力神、共56粒;金牌玛卡、共1粒;玛卡、共11粒;德国黑金刚、共28粒;植物伟哥、共3瓶;特效伟哥、共5粒;伟哥1+1、共4个;精品伟哥11个。经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蚁力神、德国黑金刚、精品伟哥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石坚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197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