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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街道**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再次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间, 被告人唐某某在徐州**电力有限公司(**电厂) **部门工作期间,利用其**的职务便利,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送进电厂的煤进行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提高煤炭热值,期间多次收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过节费共计9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务费清单、劳动合同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电厂**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含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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