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天宝乡东观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9年8月1日到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投案,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刘**(已判刑)从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刘**自己将枪支改装后可以发射,被其堂妹夫唐**看到后用200元钱将枪支买走。案发后,经鉴定上述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刘**、付*、蒋**的证言;4、被告人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唐**现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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