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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天宝乡东观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9年8月1日到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投案,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刘**(已判刑)从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刘**自己将枪支改装后可以发射,被其堂妹夫唐**看到后用200元钱将枪支买走。案发后,经鉴定上述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刘**、付*、蒋**的证言;4、被告人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唐**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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