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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94********,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由南江县贵民派出所执行。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在QQ群向一好友(好友信息无法查实),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气枪一支、消音器一个(带消音器),卖家附赠铅弹头522颗。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向一个昵称为 “不太丸美”的网友处,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黑色猎枪枪机。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向QQ群昵称为“晨曦”的网友分别以2500元和1500元的价格购买枪机一个和枪管一支,在另一QQ网友处以100元购买了一把枪托。被告人用购买的枪支散件装配成一支完整的猎枪。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向昵称为“丝瓜”的网友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火药(白色粉末状)330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的一瓶火药和疑似气枪、疑似火药枪、疑似猎枪机头和消音器鉴定,鉴定结果为:1、扣押的疑似两支枪支均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动气分别为火药和高压气体; 2、扣押的疑似火药主要成分为硝化纤维; 3、扣押的借枪机头和消音器均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提取、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提取、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网上购买枪支及枪支零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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