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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从柳某某处购买射钉枪一把,并从网上购买枪管、射钉弹等配件,对射钉枪进行非法改造。2020 年6 月23 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利村(7)大墩头21 号二楼唐某某住地将该枪支扣押,同时扣押射钉弹500 发。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改造的射钉枪枪口比动能为239.40J/cm2,大于1.8J/cm2,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订单信息表等书证;

2.​ 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购买射钉枪及配件改造成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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