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猴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唐某某多次通过淘宝、微信购买射钉枪、精密管及零部件,其中:2019年10月19日通过淘宝在店铺名为“**制造”的淘宝店购买了“45#精密管外径”一条;2019年11月8日通过淘宝在店铺名为“**五金”的淘宝店购买了“吊顶神器射钉器消音全自动南山一体(南山龙骨钉42mm200颗)”;2019年11月25日在微信上通过一个微信名为“A广东省南山瓦斯枪、吊顶枪总代理”的人以240元购买了射钉枪;2019年12月31日在“**五金”淘宝店以60元购买了“南山一体吊顶8厘100颗”。上述射钉枪、精密管及零部件购买回来后,唐某某使用其爷爷的电焊机将购买回来的射钉枪与“45#精密管外径”焊接在一起,非法组装成一把枪支,并多次使用非法组装的枪支到连南县香坪镇排肚村委会宜代村附近的山上射击塑料瓶、玻璃瓶、树枝和树上的鸟类。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组装的枪形物进行鉴定,该枪形物属于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4.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携带枪支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令诚
检察官助理 葛炼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的枪支、电焊机现被扣押在连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和巡逻警察大队物证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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