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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16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乐业县公安局接到江苏省警方信息反馈,在乐业县**乡**村*组**号的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在淘宝网上购买制造枪支的物件,有制造枪支嫌疑。乐业县公安局遂前往唐某某家进行搜查,搜缴射钉枪1支、切割机、电钻机、红外线瞄准仪等制造枪支的部件和工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缴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1支并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所持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光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乐业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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