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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5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6 195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矿**号。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自家的电焊机,将钢管、木块等物自制成两支火药枪,并将枪支存放于家中用于打野猪。2014年1月2日,两支火药枪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2009年,唐某某帮助闫某某制造火枪一支。经鉴定,三支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10月 8日

附:1、案卷二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在强县**镇**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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