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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3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竞标,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合同,租赁“**岗”(土名)地段。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唐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破坏并改变部分的农用地功能,作为停车场、放置机械场地等经营用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测绘所测量,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37521.22平方米(折合56.2818亩)。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因压占、压实和硬底化以及建构筑物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表层土壤被破坏,丧失种植条件,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林业耕种,丧失了农林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

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通过家属配合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出资对受损的土地进行了修复和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狮山镇农用地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伟浩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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