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山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县**镇分公司负责人,住平邑县**镇**村。于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4日山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注册成立,法人代表胡某某(另案处理),其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在各县乡镇设分公司,分公司招募理财师负责宣传吸收投资。2015年1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担任山东竞芝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县**镇分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保太镇片区的理财投资款的审核、存取、报账等工作。
自保太镇分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在平邑县保太镇片区等处,采取发放宣传材料、招募理财师等对外宣传手段,以高息利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49872.85元,涉及当地群众348人,案发时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司注册信息、经营宣传材料、服务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郭某某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邢某某、王某乙、潘某某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八册。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