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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9年3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怀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受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唐某乙、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华**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医院有限公司”、“湖北**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本市汉阳、江汉、武昌区设立该公司分部,以“口腔医院捆绑、互惠互利”的模式,吸引投资者交钱办理消费卡,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被告人唐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在华**通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部任总经理期间,汉阳分部吸资金额30,00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在华**通(武汉)公司任市场运营总监期间,公司吸资金额合计62,785,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破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营业执照及更名函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邓某某、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员占某某、唐某乙、谢某某、丁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财务司法审计报告书及补充意见;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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