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在其住房背后“高坡”处拾得一把射钉枪改造的枪支,存放于家中至同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致伤力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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