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20时许,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的家中搜查出鸟铳一支。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东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2.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亚芳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78729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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