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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之子与本村组的人发生打架,后衡南县公安局花桥派出所民警到其家调查情况,在被告人唐某某家一楼卧室查获扣押一把鸟铳。经鉴定,该鸟铳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能量的鸟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58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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