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朋普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提供,于同日在被告人唐某某家中房间内查获疑似黑色射钉枪一只。唐某某于10多年前在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朋普中学路口往北的一家焊车的店面内经一名老人(无法查清真实身份)介绍其以200余元的价格向一名文山**街的男子(无法查清真实身份)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唐某某使用自己购买的枪支打过几次鸟后,后将购买的射钉枪藏于家中。经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拿回放在家中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玲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4089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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