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6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广州来运会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花160元在购买“鸟铳”一把后,被告人唐某某和他人持该枪在空闲时曾用于夜间上山去打兔子等猎物,2014年以后,因被告人唐某某眼睛受伤后,就将该枪放在自家卧室。2018年5月31日9时许,蓝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蓝山县**乡**村**组唐某某家中一楼卧室中缴获“鸟铳”和气枪各一把。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来蓝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枪支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3.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兰生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手机号码1511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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