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住全州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平乐县枫林酒店附近向一个外号叫“某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包。经称量,缴获的疑似毒品一包净重29.82克,另一包净重9.99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当面称量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测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莉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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