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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27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上午,因欠“松奶则”三万元钱,被告人唐某某在祁阳县黎家坪镇铁脚湾村张某某家附近被“松奶则”、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拦截其车辆(湘******),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因无钱还债,便提出其车上有“东西”可抵债三万元。出于好奇,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来到被告人唐某某车上找“东西”,并在车棚顶和副驾驶后座储物袋里找出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放置于车后座上。因怀疑是毒品,经商量后朱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祁阳县公安局民警遂赶至现场,在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的湘******车后座上查获一花格子塑料袋内的上述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又在其车内控箱香烟盒内搜得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遂将被告人唐某某传唤到案。经称重,三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146.4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的三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奇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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