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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淅川县厚坡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将正在厚坡镇裴岗村使用电机设备打鱼的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唐某某共捕获鲫鱼二三斤。经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属于禁渔期,厚坡镇裴岗村龙飞汽车城后自然流域属于春季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电击鱼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唐某甲和郭某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4、禁渔通告、水域证明;5、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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