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壁市**乡**村**组**号,住赤壁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L****的白色日产轿车,从赤壁市城区出发,经余**乡到达**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在湖边捕鱼,共捕获鲫鱼、黑鱼、刁子鱼3.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0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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