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2********,四川省蓬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唐某某在越南向一名越南妇女“小李”(另案处理)购买了6个象牙手镯。随后,“小李”通过快递将唐某某所购买的6个象牙手镯邮寄到广西凭祥市给唐某某。2019年5月22日,唐某某所购买的6个象牙手镯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扣押的6个象牙手镯均为象牙产品,总重量为416克,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733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 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号;联系方式:1376882****。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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