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岳县**果蔬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0日、22日,被告人唐某某分两次以总价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从支付宝名为“林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5条球蟒。2016年8月20日、9月17日、9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分四次以总价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XDD”(另案处理)处收购2条球蟒。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玄武”(另案处理)处收购1只豹纹陆龟。被告人唐某某将以上7条收购的球蟒饲养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1段12号一厂房,将收购的1只豹纹陆龟饲养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栋**号其租住地家中。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栋**号被告人唐某某租住地家中将其挡获,并查获豹纹陆龟1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1段12号一厂房将其饲养的15条疑似球蟒查获。经鉴定,上述15条疑似球蟒为:有鳞目蟒科、蟒属、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1只疑似豹纹陆龟为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收购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计八条(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黄智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在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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