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lanyangyangxiaomi的卖家,先后共计以人民币167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辐纹陆龟两只及缅甸星龟一只。后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野生动物运输到唐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的家中。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了一卖家后,通过微信小程序“灵宠小助手”,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豹纹陆龟一只、胫刺陆龟一只。
被告人唐某某购买到五只陆龟后,均喂养于自己家中,后该五只陆龟被民警查获,并被移交至重庆市鳄鱼中心救护。经鉴定,缅甸星龟和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胫刺陆龟和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寄件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若交纳生态修复费,可适用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联系方式:185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