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号,居住地全州县**镇**市场对面。因赌博,于2017年1月1日被广西全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全省区域禁猎(捕)期。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持棕头鸦雀(俗称“红头麻雀”)、诱捕鸟笼、诱捕手机等工具从广西全州县驾车至湖南省东安县境内捕捉棕头鸦雀。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到达东安县大庙口林场西岭工区白果园后,通过放置诱捕鸟笼,利用棕头鸦雀鸣叫和手机录制的棕头鸦雀鸣叫声音等禁止的工具猎捕棕头鸦雀六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猎捕的棕头鸦雀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东安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使用的诱捕鸟笼、存放有鸟类鸣叫录音的手机均为法律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初步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鸟类鸣叫录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武斌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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