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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4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泽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在安岳县石羊镇香满园酒楼外,利用网兜做成的捕鸟工具捕获桂花树上的野生鸟类动物6只,猎杀后储存于该酒楼后厨的冰柜中。同年7月5日,资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6只鸟类动物死体。经鉴定,唐某某非法猎捕的6只鸟中有麻雀5只、不能确定物种1只,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王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琼泽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4页;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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