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在民警根据线索询问时,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将其父亲遗留的、由其摆放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街道**社区**家中一楼杂物间床下的173发疑似子弹交出。经鉴定,该173发疑似子弹均认定为制式弹药,其中143枚为国产56式7.62毫米步枪弹,26枚为国产53式7.62毫米步枪弹,2枚为国产5.6毫米小口径运动长弹,2枚为国产12号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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