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间,在位于东海县**镇**村**组的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后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查获,并现场铲除罂粟幼苗1641株。经鉴定,涉案罂粟幼苗内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18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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