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沭阳县**乡**村自家门口菜园地播种罂粟种子,后长出罂粟1200株,于2020年2月3日被民警发现并铲除。经国家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抽检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0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检察官助理:谷子青
2020年6月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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