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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9********,汉族,不识字,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砀山县**镇**村自家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3月12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1027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种植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19年7月9日,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无前科、主动投案;

2.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明: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铲除唐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1027株;

3.证人王某某证明:被铲除的1027株罂粟是唐某某种植的;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明知的罂粟而非法种植,共计1027株,种植目的是治病,对鉴定没有异议;

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唐某某种植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6.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铲除唐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共计102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 张云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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