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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湖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暂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丈夫邹某某于2016年9月到道县**镇**村从事养殖业,2020年2月离开**村到**村从事养殖业。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播种罂粟。2020年4月10日,道县公安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村将正在开花的罂粟铲除,并清点株数为1266株。当天被告人唐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批准种植罂粟126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在家,电话:1318711****;

2、案卷材料壹册、光碟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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